国家地区风险:尼日利亚出口风险
一、案情
国内A公司与尼日利亚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出口烟花爆竹,合同金额为5.8万美元,付款方式为D/P即期。A公司在获取了尼日利亚政府许可后,开始备货装船,但在合同执行中B公司提出尼日利亚进口关税相当高,故要求A公司报关时按3.8万美元报关。为配合客户,A公司遂按B公司的要求缮制了另外一套发票,以便B公司清关。之后,A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于2004年9月出运货物,并将全套出口单据交中国银行办理托收,选择的代收行是由B公司指定的一家当地银行。
货物于一个月后抵达目的港,A公司曾多次向中国银行查询,却未收到任何有关对方支付货款的信息。后经调查发现,B公司已凭正本提单提走了货物。A公司立即与B公司联系,B公司虽然多次保证付款,但以海关正在审核进口手续,银行缺少外汇为由,要求A公司再宽限一段时间。当A公司问及货物下落时,B公司称货物应尼日利亚警察局的要求在其监管下提出,进行危险性评估。在评估中,部分货物被认定具有高危险性,将面临被禁止销售的窘境,现正在疏通关系,有望在圣诞节到来之前将货物提出并销售。为尽快查明真相,挽回损失,A公司遂委托信保公司介入追偿。
二、分析
接到案件后,我们首先对债务人拖延付款的理由进行了核实,通过调查了解到尼日利亚是目前世界上进口手续最为繁杂的国家之一,且由于购汇困难导致延误进口所需资金筹措的事例时有发生。
在分析债务人拖欠理由的同时,我们还将关注焦点放在了B公司未付款但凭正本单据提货的细节上。D/P操作的惯例应为付款交单,买家只有在付款后才能拿到正本单据。为查明真相,我们通过中国银行向对方银行多次发出了询问函,但均未得到对方任何答复。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初露端倪。
在与B公司和银行联系未果的情况下,我们委托当地律师上门对B公司展开追讨,并对银行放单一事进行调查。果然不出预料,在律师找到B公司时,B公司拿出那张3.8万美元的发票,称付款责任仅限于此。由于B公司用此发票清关,所以相关商检公司在上面加注了防伪标记,标记上除注有商检证号外,还有货物的应税价值,证明该批货物已进行过商检,经过加注防伪标记,该发票成为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追讨的难度。目前我方仅有的证据就是贸易合同和B公司承认债务的往来邮件,而这些在当地都不足以佐证B公司5.8万美元的付款责任。因为根据海关和商检机构的认定,B公司只收到了价值3.8万美元的货物,况且伪造假发票逃避关税本身就不会得到法律上的任何支持。
经与律师研究,我们决定先对3.8万美元的货款进行追讨,待债务人还清上述款项后再以举报B公司虚开发票逃税为谈判筹码,要求B公司支付差额货款。此外,由于债务人一直不肯告知获得正本单据的真正途径,尼日利亚代收行又以种种理由多次拒绝律师的取证要求,对该银行放单的调查仍在进行之中。
三、启示
1、在对类似尼日利亚这种银行信誉普遍不高的国家出口货物时,应慎重选择收汇方式和代收行,D/P等支付方式下,银行擅自放单的风险很高,应谨慎对待。
2、在缮制发票时切忌不要违规操作,避免对方利用当地法律、法规和海关估价操作的漏洞,使非法发票合法化。
3、由于尼日利亚进口程序极其复杂,各种限制繁多,在与尼日利亚进口商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按照尼日利亚政府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