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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破裂时企业应“主动出击”

由于多方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可能出现变化,此时信保风险专家提醒出口企业
(大连晚报2008124 记者卢真珍)
 

    由于宏观环境、市场波动、企业内部调整等多方因素的影响,买卖双方的合作关系可能出现变化,而就此可能造成双方走出“蜜月”进入关系破裂。信保风险专家提醒出口企业,一旦关系破裂,不能再一味退让,而要主动出击,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案例分析】

    中国出口企业于20078月至11月向比利时买家出运总值约100万美元的液晶电视,买家收货后以本批电视及之前出运的电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全部货款,并提出总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反索赔。

    两家企业自2004年开始合作,交易额逐年扩大,出口总额达到数千万美元。2007年,出口企业内部生产经营策略发生变化,对电视业务板块进行了大幅调整,计划在较短时期内结束电视业务。企业内部业务调整致使其2007年下半年对买家的出口总量下降,且出口企业未按历史交易习惯在2007年下半年与比利时买家协商2008年的采购计划。买家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到出口企业拟取消电视业务的决策,并就此提出抗议,要求执行2004年协议中关于出口企业在协议有效期(6年)内保证供货的约定,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

    【分析评述】

    上述典型案例的发生背景及被保险人面临的严峻问题,值得引起出口企业的重视和思考,中国信保的风险专家为出口企业提出了建议:关系破裂时主动出击,将影响或损失降至最低。当合作关系走向终结时,对于出口企业最重要的莫过于安全收回全部应收账款、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如果双方在合作过程中曾存在争议,往往出口企业将面临买家的各种指责和索赔要求。客观分析,买家提出的一些主张可能是有合作协议、具体销售合同、其他协议文件等约定基础或相应索赔依据的,对于此类索赔或补偿要求,出口企业应积极回应,主动提出解决方案。这样,一方面可使出口企业在双方合作关系破裂的特殊情况下仍可掌握主动权,尽量将影响或损失降至最低,另一方面也可避免买家漫天要价,或在得不到出口企业正面回复的情况下,买家提出由于出口企业的懈怠和消极而造成损失的不断扩大。对于买家提出的明显不合理或无依据的索赔要求,出口企业应及时提供充分证据表明己方履约无瑕疵或买家的主张无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