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联系民生共同度过时艰--特殊国别的海关监管风险
(半岛晨报2008年12月13日 记者:齐媛媛)
【案情回放】
2007年10月,某出口企业(以下称C公司)向土耳其买家(以下称D公司)出运货物,货值近10万美元,双方约定以付款交单方式结算货款。货物到港后,C公司提示D公司付款赎单,但是D公司表示货物库存积压严重,将拒收C公司的货物。C公司立即向辽宁信保通报了上述情况。
辽宁信保一方面立即向D公司致函核实案情,并设法说服买方接受货物;另一方面指导C公司尽快转卖货物。在和D公司谈判过程中,D公司拒不配合辽宁信保的工作,仍拒收货物。同时,辽宁信保了解到,根据土耳其海关的规定,卖方退运货物必须得到买方的同意;如果没有买方的书面同意,货物将面临被海关拍卖的风险。因此,辽宁信保争取说服其出具同意退运的声明。经过艰苦的谈判,D公司同意出具该声明。但是由于货物滞港时间较长,C公司承担了高昂的港口费用,造成巨大损失。最终辽宁信保根据保单的约定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目前有些国家海关规定,卖方如果要将到港货物退运或者转卖,需要买方出具同意退运或者转卖的书面声明,比如土耳其、巴西、印度等等。但是,绝大部分出口企业并不了解此类特殊的海关监管政策,从而导致在货物被拒收的情况下,因不能如期办理退运手续而使货物被全部或部分拍卖,造成巨额损失。
因此,出口企业应尽量使风险控制手段多元化,建立完整的风险控制体系。即使风险真实发生,企业亦无须慌张,及时与信用保险等机构联系,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尽可能降低自身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