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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追讨彰显实力
(半岛晨报2008年12月17日 记者:齐媛媛)【案情回放】
2008年5月,大连某出口企业(以下称C公司)向国内某外资企业(以下称D公司)出运货物,货值7万多美元。应付款日后,D公司表示由于其母公司所在国受金融危机影响,市场萧条,因此严格管控各子公司的资金运转,目前无法偿付货款。9月份,C公司向中国信保辽宁分公司(以下简称辽宁信保)进行了通报。
辽宁信保立即向D公司发出追讨函,并通过电话与其进行谈判磋商。同时,通过侧面了解到,D公司目前财务状况良好,应当有钱支付货款。因此,辽宁信保警告D公司,如果一再拖欠货款,其将面临严重的后果,包括法律后果、政府行政制裁后果等。在辽宁信保积极追讨的压力下,D公司最终分两期陆续将货款偿还。
【案件点评】
在国内追讨的案件中,中国信保依靠自身实力与影响力,不仅可以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追偿,而且可以联系当地政府机构运用行政手段进行施压。当出口企业发生类似案件时,中国信保将凭借其影响力以及多途径的催收渠道,建立起强大的国内追收框架,为企业尽可能地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