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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信保为出口企业把脉“预期退货款”难收症结所在
(中国保险报 2009年1月21日 记者:李敬伟)以往,遇到国内出口信用保险客户“出险”,险企在确认属实的前提下在最有效的时间内给予有效理赔就算完美收官。近来,为了贯彻监管机关和总公司关于提高险企在促出口、拉内需、抗击金融危机中的特殊功能作用的要求,辽宁信保开始帮助出口企业特别在出口合同签订环节把脉,引导企业堵塞“自保性条款缺陷”酿成的漏洞隐患,规避出口收账风险。
据了解,许多国内出口商对出口目的国相关法律不甚了解,同时片面认为只要选择了包括银行保函、共管账户托管或通过信用保险等任何一项金融产品进行信誉和风险保驾,其它车马劳顿自由第三方尽其职责承担。由此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无知”地成为替国外进口商“预期退货款”买单的冤大头。对此,辽宁信保主动就信保客户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促使投保企业了解到出口合同签订有疏,即使由信保最终承担一定程度的保障责任,也无法挽回滞收账款期间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最佳的贸易周期。
据辽宁信保介绍,此前,大连一家出口企业(A公司)在与美国一大型进口商(B公司)进行货值100万美元的贸易中,由于疏于对美国纽约州法律的了解,在最初合同文本中就埋下了权利义务不相对等的“陷阱条款”,诸如合同约定适用美国纽约州法律,且A公司要对因货物不符导致的损失,接受无条件退货,全部退货按照货物发票原值冲抵货款等。而实际上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B公司必须在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才能行使上述权利。但由于大连某出口公司对美国有关法律缺乏全面了解,盲目地在合同中承诺了被美国B公司断章取义引用且显失公平的法律条款,虽然其基本利益最终由中国信保为其买单,但其在相应期间贸易活动的停滞打乱了其整体的贸易进度计划,由此波及并牵制了与其相关的上下游产业链合作伙伴的生产,其连锁消极影响相伴而来。
辽宁信保通过上述案例剖析,帮助有关企业寻找出被动的为美国进口商“预期退货款”买单的症结所在。从另一层意义上而言,提高国内出口企业主动咨询和了解进口国有关法律,不仅能保障国内出口商正常贸易秩序和单位周期出口效益,还能因此降低信保企业的“预期外”赔付,在当前金融危机逐渐波及国内实体经济之际,其多重当前意义不言而喻。